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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标志。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为犯罪未遂,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唐隆茂律师在办案时,就曾经遇到了这样一起如何正确界定犯罪结果的案子。 [案情] 2005年9月13日,曾某、卢某、黄某合谋到城郊某菜市场附近实施抢劫。当晚10时许,曾某、卢某与黄某窜至菜市场旁的国道线上拐弯处,发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张某,即拖住张某的自行车实施抢劫,张某大声呼救,三人慌忙逃窜。在菜市场附近,曾某被当场抓获,次日卢某、黄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再审] 本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原审辩护人认为,本案合抢劫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征和要求,同时,抢劫罪只要有抢劫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既遂,所以本案量刑适当。 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不久,曾某的大姐托人找到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请求他为曾某提供法律帮助。唐隆茂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后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但是本案中,曾某等三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应当减轻对曾某等被告人的处罚。为此,曾某的辩护人唐隆茂律师代曾某提出了申诉。再审法院认为,曾某辩护人观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曾某等三人属于抢劫罪的未遂。再审改判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另两位被告也得以减轻处罚。
(稿源: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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