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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师拍案说法 >> 正文
绑架还是抢劫?
达州广播电视报  加入时间:(2008-03-14)
    [核心提示] 绑架与抢劫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犯罪,在以绑架为手段,以劫取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过程中,有时却难以将两种犯罪严格区分,但因为绑架量刑在10年以上,抢劫一般在3年以上量刑,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又必须将两者区别开来。
   [指控] 2004年6月,张某伙同曾某密谋抢劫范某的钱财,曾某以请吃饭为名将范某骗至某酒店;范某喝下曾某麻醉饮料后昏睡。张某、曾某将范某身上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及部分现金抢去,而后二人将范某扶到酒店房间。并在随后而来的徐某协助下,他们将醒后的范某打伤并逼范某打电话令其亲友拿钱赎人。当天下午,张某、徐某挟持范某前往收取赎金时,警方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麻醉劫财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其亲人索取钱财,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辩护] 张某的父亲委托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为其辩护人。唐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构成绑架罪的定性错误,混淆了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与特征。通过控方查明的事实表明,从表面上看,张某、徐某是以绑架的方式向被害人勒索财物,非法剥夺了范某的人身自由,似乎符合绑架罪的犯罪事实特征。但实质上,张某见范某昏睡后将其扶到酒店,等范某醒来后,对其使用暴力索取财物,且以胁迫的手段带范某亲自去取钱时被抓获,这符合抢劫罪当场劫取财物的“当场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本案符合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麻醉等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进一步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逼其向他人要来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唐隆茂主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同时判决张某3年有期徒刑。

(稿源:达州新闻网—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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