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医院与患者之间纷繁复杂的纠纷之中,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患者想保护自己的权益,要保全证据利用证据,证明医方的过错。
[起诉] 我市某县居民张某因高血压、脑出血,于2005年7月到县城某医院入院治疗。当天下午,医院对其做第一次CT检查,检查结束后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第一次药物治疗。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动出院后于家中死亡。张某的律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参与对张某治疗的一位医生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提供鉴定的病历资料有问题。因此,患者方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对张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随后,医院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申请对张某住院治疗过程中医院有无过错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王某因高血压、胪脑出血在医院住院治疗后自动出院于家中死亡,系自身严重疾病发生发展所致,与该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在用药上存在不妥,但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在医疗中存在违规之处,医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家属的律师认为,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严重疾病发展所致,医方的不当诊疗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应确认医院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唐隆茂律师认为,死者张某事后没有进行尸检,以致死亡原因不明。而死者家属主张的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王某的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专业性极强,人民法院难以自行判断。因此,应由死者家属自己承担,遂要求法院判决驳回死者要求医院对死者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调解] 由于本案争议较大,在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反复调解下,医院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医院方一次性补偿死者方1万元人民币。
(稿源:达州新闻网—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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