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6年3月,家住县城的王见(化名)将自己位于某综合批发市场的二层小楼,分别出租给张某和李某,张某承租楼上的房屋居住,李某用楼下的房屋存放副食品批发货物,一直相安无事。同年8月的一天,张某打开自来水龙头发现水管内没有水,忘记关阀门便去上班。没想到自来水泄漏,当李某到库房提取货物时,发现饮料、巧克力、糖果、饼干、酒类等货物已被水浸泡。其后,李某认为他承租房东王见的房屋存放货物,如今受到损失,理应由房东王见承担赔偿责任,并多次找到房东王见要求赔偿,但房东拒绝赔偿。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见聘请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作为他的代理人。唐隆茂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由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的要件组成。本案中,李某的损失是由另一个承租人张某外出后没有关闭水龙头造成的,屋主没有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对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李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与房主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房屋出租后,由承租人张某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房东是无法预见也不能预料的。而张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行为给李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房东王见代理人唐隆茂律师的意见。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等有关规定,判决张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由于屋主租赁的房屋存有瑕疵,导致自来水泄漏,受损事实发生,房东王见应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稿源:达州广播电视报)
(作者: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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