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城某公司与赵某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为三年,租期到2007年底。协议到期后,某公司又收取了赵某等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令赵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某公司在报纸上作出公告之后于今年2月20日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唐某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将此房卖给了唐某。租赁到期后,经多次催告,赵某等人仍拒不搬迁腾房。某公司无柰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立即清场腾房,返回房产使用权,并承担非法占用房产造成的损失。
赵某等人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了2008年第一季度的租金,公司将租赁物出卖时,他们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没有通知他们,剥夺了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按协议的规定,如今他们并不构成侵权。
承租人代理律师唐隆茂律师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书面约定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方中止租赁应在合理的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中止租赁合同。公司在今年2月20日将租赁物出售后,直至3月下旬才通知租赁人不再出租,要求租赁人在3月底前搬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理通知义务,赵某等三人有权以尚在合理期限内为由进行抗辩。
公司主张公告出售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履行了通知赵某等人享有优先权的义务。唐隆茂律师认为,公民对拍卖公告并无必须注意的义务,公司诉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据此,唐律师要求法院驳回公司要求赵某等人立即清场腾空,返还房产使用权,并承担非法占用房产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后,法院认为,被告方反驳的理由成立,驳回了房东的诉讼请求。
 专题:万众一心 众志成城 夺取抗震避灾工作全面胜利
(稿源:达州新闻网—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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