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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师拍案说法 >> 正文
赢回一百万
达州广播电视报  加入时间:(2008-05-30)
    唐隆茂律师利用顾问单位某房产公司的错误行为,为该公司节约支出一百多万元。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2004年5月10日,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达州某商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产公司给建筑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我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找有关部门出具了《招标(备案)合格通知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并对建筑面积、合同价款、承包范围等均进行了约定。但工程结束后,房产公司因种种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近400万元。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建筑公司随即将向仲裁庭提出了仲裁申请。
    房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在听取公司工作人员对情况介绍时,注意到了一个重要的事项,当时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并没有真正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均系应付形式上的需要炮制的。唐隆茂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后发现,从有关部门提取的备案文件中,反映出评标者的签名均属弄虚作假;《中标通知书》的日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相矛盾。唐隆茂律师决定利用招投标过程中的错误来为房产公司节约支出。
    唐隆茂律师向仲裁庭辩称,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房产公司先签订施工合同,后经评标、决标、中标和核准,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法定程序,也与《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符。依照《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因双方共同的过错而造成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应既不能使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利益,又不能使另一方因过错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因此,该工程造价中的成本费用、税金、劳动保险费、财务费应给予申请人,但利润部分应取消,并应核减大部分企业管理费用。
    最终,仲裁庭裁决中采纳了唐律师的意见,裁决该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房产公司仅支付申请人工程补偿款一百多万元。(本报记者)


(稿源: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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