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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师拍案说法 >> 正文
绑架还是敲诈?
达州广播电视报  加入时间:(2008-06-06)
    [案情] 达州人曾某的妻子谭某在相邻某市做生意。曾某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遂于2005年10月的一晚到谭的暂住地观察。当晚9时许,曾某看到黄某与谭某一起进入租住房后,便与好友林某等人闯入该住房殴打黄某,并要求赔偿损失。随后,林某等人将黄挟持到某镇,问黄是公了还是私了,黄同意赔偿4万元“私了”,曾某在旁附和称应赔偿6万元。林某拟写一份赔偿自愿书让黄抄写后,令其通知家人拿钱。黄某家人报案后,将曾某等人抓获。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因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使用暴力绑架他人,并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曾某犯绑架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曾某不服判决,聘请了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为辩护人。唐律师以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代曾某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曾某称他在抓奸过程中殴打了黄,并让前往帮助的人将其送往派出所处理。至于将黄带至某镇是因黄想“私了”,不想到派出所。大家批评黄的行为不端,黄就自愿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场面已非曾某所能控制。
    唐隆茂律师辩称:被告人一方的人将黄某带到某镇,并没有予以藏匿,反而是召集居民观看,并非绑架;黄某自认与谭某有通奸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一方的人将黄带到某镇后,处理黄某问题时均是公开的,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或采取秘密实施并勒索钱财的绑架罪是完全不同的。曾某以怀疑他人与其妻通奸为由,采取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手段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当对曾某减轻处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时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等具体情节,对曾某改判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稿源:达州广播电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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