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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的一天下午,王某驾车满载货物行驶到渠县卷硐山路面极差的路段时,车忽然熄火。王某只好用石头垫住后轮再发动没能成功。后面一货车车主李某等人见王某的车在路中间挡住了他的去路,便主动上前帮忙。当李某等人一边帮王某推车一边取车轮下的石头时,车轮将李某的右手挤压于轮胎之下,并最终致使李某的拇指和无名指被截断。事故发生后,王某仅支付了医药费,却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李某认为自已在帮助王某的过程中不小心受伤,王某应当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的60%以上。王某认为,李某在推车过程中不小心才导致了受伤,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认为自己能够全额支付医药费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 李某在多次自行主张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聘请了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唐律师亲自找到王某,给他讲明各种法律关系,要求他按李某的要求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并讲明如果按有关规定王某将赔得更多,但王某仍拒绝赔偿。 2007年底,在鉴定李某的伤残为七级之后,唐律师代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种费用11万余元。唐隆茂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由于李某在帮工过程中,王某并没有明确拒绝,所以李某之伤应由王某全部承担。王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李某自己对损害的造成有重大过错,应当自已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唐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赔偿李某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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