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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律师拍案说法 >> 正文
质证原件
达州广播电视报  加入时间:(2008-07-25)

    中铁九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工程指挥部当上了被告,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代理这一案件后迅速查阅了原告证据。原告提起的这一工程款纠纷有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结算依据、以前的付款凭证等较为充分的证据。同时,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还冻结了被告工程指挥部的相应帐户。
    在劝说被告与原告协商无果情况下,唐隆茂决定从合同的效力着手争取为本案打开一个突破口。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胸有成竹地宣读诉状,唐隆茂律师答辩时既不否认对方的陈述,也不按部就班地宣读书面答辩状承认对方起诉的事实,而是避实击虚,发表了答辩意见。唐律师认为被告工程指挥中心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对本案诉争的事实真实性不置可否。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证据时,唐隆茂律师细心地发现原告出示的证据除了部分收款依据外其余均没有原件。原告申请的证人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工程的基本事实,但对争议的核心问题——承包款项问题没有任何证明能力。对此,唐隆茂律师及时调整原来准备的以合同效力为突破口的思路,及时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原件,并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的规定提出质证意见,指出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据力。同时,唐隆茂律师又退后一步假设原告的合同等系真实的,但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最后法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原件。
    庭开完了,唐律师等着法院通知质证原件。一天下午,法院电话通知唐隆茂律师去领裁定书。取回裁定书一看,原告申请了撤诉,并解除了对被告帐户的冻结。之后,原、被告双方负责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相应地让步。
    唐律师认为,在案件中原告证据准备工作以及被告应对策略对案件结果影响非常大,不可不慎。如果原告提交了原件,被告肯定败诉;如果被告答辩或者质证时认可复印件或案件事实,被告也将败诉。
                                                                         

 



(稿源:达州广播电视报-达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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