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塞河道的代价[组图]
www.dzxw.net (2008-07-04 10:36:19) 来源: 作者:正义 本报记者 申君 关文 【评论】

    2007年7月5日,达州境内普降暴雨,最高降雨量达到307毫米。暴雨导致通川区北外镇石龙溪三组朱家沟河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山体滑坡,形成内涝,致使当地居民及企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余万元。经过水利部门事后查明,这起洪灾与两名个体经营户违法倾倒城市垃圾和修建不合格涵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日,通川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3年和2年。

 

 

    损人利己,河道弃土埋下安全隐患
   
对于城区的建筑项目来说,倾倒建筑垃圾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不少建筑商都是把建筑垃圾的清运承包给他人来完成。这样,一个新型行业——城市弃土转移便应运而生了,个体老板刘某从2003年起就干起了这个不被看好却有利可图的行当。2003年10月,刘某等人共同承包了达州市城市中心广场的建筑弃土堆放清运项目,工程虽然拿下了,但要寻找弃土堆放场地却不容易,他们分头在复兴、南外、北郊等多处寻找场地,最后把目光落在了北外镇石龙溪朱家沟一个叫枣树湾的地方,这个地方离城不远,紧临一条小河,成本较低。
    随后,刘某等人找到石龙溪三组组长朱某,并与其签订了城市弃土改造坡薄地协议书。所谓的坡薄地改造其实只是为倾倒建筑垃圾找一个合理的借口,堆放期限为二年。协议签定后,刘某等人在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农田用地堆放弃土手续的情况下,即从协议签订次日起向枣树湾大量倾倒城市施工弃土。

    堵塞河道的代价

    枣树湾位于一个名叫朱家湾的山坳里,这里生态资源极好,绿树葱郁,四季长青,并开设了多家风味农家乐,是市民休闲郊游的好去处。但是,自从枣树湾被“薄地改造”后,厄运便悄悄降临到这里。由于向该处倾倒的弃土过于集中且未采取必要的加固保护措施,高耸松软的土堆开始在雨水冲击下形成滑坡,不久便把朱家沟堵塞成了一个小小的“堰塞湖”,村民见状找到村组干部反映,强烈要求弃土倾倒方采取紧急措施排除安全隐患。2004年2月16日,刘某顶住压力与朱某续签了《关于石龙溪三组坡薄地改造的补充协议》,决定扩大改造使用土地面积,并修建涵洞,使河水从洞下流过,让上边能腾出更大的空间,为继续倾倒垃圾创造条件。

      偷工减料,涵洞修成了“豆腐渣”工程

    为了早日将涵洞修起来,刘某很快完成了涵洞施工图纸和《行洪论证报告》,该报告和图纸虽然经过通川区水利局审查,通过了行洪断面审批,但刘某并未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和涵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把涵洞修建工程交给了没有工程施工资质、不具备修建实力的曾某完成。2004年3月8日至2005年9月期间,刘某与曾某共同修建了涵洞120余米,由于未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已建成的120余米涵洞工程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据该工地负责丈量石料收方的邝先生介绍,第一阶段时他“将砂浆抓到手里都是散的”,他将此事转告给刘、曾二人,并未引起其重视,且项目没有工程监理人员,村组也没有派人监督工程质量。
    2005年9月27日,由于缺乏资金,刘某在征得村组同意后,将坡薄地改造在建工程、未完工程以及改造后的承包使用权全部转让给了曾某。曾在对涵洞继续施工的过程中,仍未按规范作业,致使在施工中出现了三次垮塌。“当时水利局的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叫我整改,我想修建涵洞是个小工程,不像建房子用不着那么认真,所以只是把其它地方整改了一下,而涵洞底板根本没动,这就导致了后来发生的事情。”被捕后的曾某多次后悔地表示。
    刘某告诉办案人员,曾某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有偷工减料的行为,主要是存在一字墙地基不结实和水泥标号不够的问题,因为项目转让出去了,他便没有再过问整改的问题,对此刘某追悔莫及,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后他也承担连带责任。而据村干部高某介绍,早在涵洞第一次垮塌时,他就把问题报告给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曾某马上用钢筋水泥加固,并禁止再往此处倾倒弃土,但曾不以为然,仍我行我素。

      作茧自缚,忽视安全终受法律处罚

    2007年6月18日以后,受冷空气和西南暖湿气流共同影响,达州普降大暴雨,尤其是7月5日暴雨来势更猛,持续时间更长,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地质灾害。石龙溪涵洞在此次洪灾中垮塌近10米,河道泄洪能力完全丧失,致使朱家沟形成水涝被淹,大量房屋、企业受到毁灭性打击,生态植被遭到部分破坏,300多名受灾群众无家可归,在外被安置达一个月之久。而水利部门出具的《关于通川区北外镇朱家沟“7·5”内涝灾害原因调查报告》查明,不合格涵洞是造成洪灾损失加剧的重要原因。
    因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07年9月6日,曾某、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曾某、刘某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在农田保护区倾倒城市建设弃土,不仅拒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反而在更大的范围内占用集体土地倾倒弃土,给河道行洪防汛安全留下了重大隐患。同时,两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在行洪河道上修筑涵洞工程,让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所建工程质量不合格,埋下安全隐患,对造成此次洪涝灾害负有重大责任。
    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刘某违法倾倒弃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在建涵洞垮塌,堵塞河道的洪涝灾害发生,造成了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目前,曾、刘二人不服判决已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短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河争地、占河建设、向河道倾倒大量弃土弃渣等影响河道行洪能力的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给防洪保安造成极大的隐患。本期申君调查报道的朱家沟“7·5”洪灾涵洞垮塌案,就是与两名个体经营户违法倾倒城市垃圾和修建不合格涵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麻痹导致灾难,安全隐患不容忽视。我们应该期待的是,在一连串的事故之后,经验和教训能够使我们从此杜绝悲剧的发生。天灾固然可怕,但比天灾更可怕的,往往是生于麻痹的人祸,这种人祸一旦发作,很可能招致人们难以想象和难以收拾的严重后果。眼下正是暴雨多发季节,但愿更多的人能从此案中得到教训,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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