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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www.dzxw.net 达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7日 09:38:45
    [案情] 2003年4月,某银行与蜀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约定借款金额为3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两份合同均附有抵押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次日,蜀信公司填写了两张借款借据,合计金额为300万元。在某银行将300万元帐款存入蜀信公司指定帐户当天,银行营业部分二次以转账形式,从蜀信公司帐户划转240万元给了某实业公司帐户后又及时用于归还该公司尚欠某银行贷款。2004年4月,蜀信公司致函银行营业部称:“我公司贷款300万元已于2004年4月到期,因周转困难,请予办理转期手续。”上述两份借款合同期满后,营业部向蜀信公司发出两份逾期贷款通知书,蜀信公司在该通知书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在借款展期期限界满后,某银行以蜀信公司未能依约偿付借款本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利息。被告聘请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唐隆茂律师为代理人,唐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对蜀信公司帐户资金划转的证据。并答辩称:两份共计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方仅收到了60万元,其中240万元系原告未经我方授权,擅自划走用来扣收某实业公司所欠贷款,而我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240万元不应由我方归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对方责任的权利。而原告代理律师称:原告以特转方式将被告的240万元转走,这种划转是否合法,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无关,属另一法律关系。尽管原告划转手续不完备,但被告对该划转行为是清楚的、认可的。且在贷款延期(展期)后出具书证自认原告出借的是24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在未得到被告许可,又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240万元转走,违反了合同应全面履行的原则。被告请求贷款展期的便函及其在逾期贷款通知书中签章的行为,虽然其内容载明的金额是300万元,但只能证明其希望继续履行300元的借款合同,无法改变或否定被告仅仅取得60万元贷款的事实。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归还贷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和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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